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告興瀧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順湧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被告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琳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