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 黃仲敬 務人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江俊億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理人 吳哲毅 相對人即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49,325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3,187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50,794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3,183元;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契約2份、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保險契約、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險契約,均無財產價值;至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聲請人母親,債務人為被保險人,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元大人壽函文、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南山人壽函文、全球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宏達人壽函文、友邦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其中全球人壽保險契約,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安達人壽保險契約、友邦人壽保險契約,均無財產價值,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249,325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3,187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50,794元、郵局存款3,183元,業經元大人壽解繳保單解約金249,325元到院、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及郵局存款,合計77,164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余如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