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趙偉鈞 被告 胡品鴻 上列被告胡品鴻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25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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