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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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