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962號
原   告  吳深山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鈞 律師
       顏永青 律師
被   告  蔡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962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邀集互助會,連會首共40會,每期會款新
台幣(下同)2萬元,會期自民國(下同)86年3月5日起至
88年11月5日止,每月5日開標,自86年7月20日起每4個月加
標一次,原告加入2會,詎料,合會契約成立期間被告曾多
次冒標盜領會款,致使損害各該會員權益。原告由被告之妹
妹即訴外人 蔡秋吟 處獲悉上情,乃於88年2月5日以9600元標
取該期會款,然而卻遲未見被告給付,被告於同年3月20日
固提出攤還之方式自承且債務,並有簽名之和解書為憑,猶
仍還債未果,迭經原告催告給付,嗣原告於同年9月14日立
同意書予被告,同意以540200元和解,經被告開立支票7紙
(即編號0000000起至0000000),後始獲償。然而原告之另
一活會會員身分,於悉數繳納會款後,迄今尚有80萬元未獲
清償,原告迭經催討,惟被告均藉詞推諉,顯無履行合會契
約誠意,為此,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合會契約書乙份、會款攤還方式
和解書乙份、存證信函乙份、支票7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
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璁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