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黃秀英
被 上訴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李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