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 楊鈺筠 被上訴人 林張富美
林岑蔚 林子雅 林家典 蕭錫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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