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竟未依規定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該事件已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依首揭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