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肆萬柒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