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0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4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債務人不法出賣標的物罪。爰審酌被告以動產抵押之方式購買重型機車後,僅繳納部分貸款即將上開自小客車遷移他處,並售予其他車行,致告訴人追索無著而被迫利用司法程序促使被告出面解決,造成告訴人利益損失及成本增加,且被告犯後猶狡詞卸責,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顯見其毫無悔意,惟念及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而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略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