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簡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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