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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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台│││臺││││││用│││臺灣高雄│灣│││灣││││有期徒刑叁月││第│有期徒刑陸│95年1│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如易科罰金││二│月│月18日│檢察署95│雄│簡字第│95年4│雄│簡字第│95年5│第1項│,以銀元叁佰││級││、19日│年度毒偵│地│2332號│月26日│地│2332號│月22日│第3款│元即新台幣玖││毒│││字第2777│方│││方││││佰元折算壹日││品│││號│法│││法││││││││││院│││院│││││├─┼─────┼───┼────┼─┼───┼───┼─┼───┼───┼───┼──────┤│││││台│││臺│││││││││臺灣高雄│灣│││灣││││有期徒刑伍月││加││95年1│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如易科罰金││重│有期徒刑拾│月18日│檢察署95│雄│易字第│95年6│雄│易字第│95年8│第1項│,以銀元叁佰││竊│月│、23日│年度偵字│地│471號│月22日│地│471號│月3日│第3款│元即新台幣玖││盜│││第3454號│方│││方││││佰元折算壹日│││││等│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