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23號聲請人 陳亭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俞蓁 、 陳俊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49213、CH649215)二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二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俞蓁、陳俊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