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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