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不能清償債務,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為避免聲請人之房地遭拍賣而無居住場所,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91號之保全處分等語。經查,聲請人並未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清算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且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91號裁定僅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尚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故聲請人之財產短期內並無遭拍賣變價之虞,故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曹德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