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96號109年度附民字第71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附民原告 蔡登凱
范宜羚 許哲維 徐瑀附民被告 張雲杰
黃兆新 陳易男 陳韋廷 柯耀龍 呂東益 陳皓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