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0號
原告 楊安琪
被告 何鈞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