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0號

原告 楊安琪

被告 何鈞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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