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91號

原告 黎欣宜

被告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日東烘培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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