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黃鵬軒 被告 陳江柱 上列被告陳江柱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5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法官王綽光法官吳丁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廖郁旻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