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林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玖佰柒拾参元,及其中本金陸萬伍仟陸佰参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第二段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陸萬伍仟陸佰参拾壹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