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詩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詩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詩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①以96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減為3月)、6月(減為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②97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5年確定,前開①、②等罪經本院以97年聲字6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97年2月25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408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0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