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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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承琳 律師原告與被告資億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26,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