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059號聲請人 葉陳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蘇志仁 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葉陳玉之印鑑證明書或及聲請人經公證人認證聲明拋
棄繼承簽名之認證書,並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與印鑑證明或認證書相符之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