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033號聲請人 熊力
熊展前列熊力、熊展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熊自惇 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033號聲請人 熊力
熊展前列熊力、熊展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熊自惇 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