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62號聲請人 賴美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周容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賴美汶13,140元TT0681333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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