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賢財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賢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