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 吳芷蓉 被告 吳俊明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花蓮中山門市部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被告乙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揮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吳俊明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500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刑事庭進行準備程序時,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經刑事庭裁定將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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