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6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莊謙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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