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飛王有限公司 游燕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伍萬 元│DH六四四二00││││飛│社│││七││├─┼─────────┼─────────┼───────────┼────────┼────────┼──┤│2│飛王有限公司游燕│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伍萬元│DH六四四二00││││飛│社│││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