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三四號
聲請人堅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_年度催字第三五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貳拾肆萬貳仟貳佰│TA九一五八八0││││司賴茂民│分行││玖拾捌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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