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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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五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孟舒存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汪漢卿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肆佰伍拾│││││六│││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