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玗倩~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寶珠 │台北銀行永春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玖萬元│YC一一六一六一││││││││三││├─┼─────────┼─────────┼───────────┼────────┼────────┼──┤│2│林寶珠│台北銀行永春分行│九十一年七月六日│玖萬元│YC一一六一六一││││││││四││├─┼─────────┼─────────┼───────────┼────────┼────────┼──┤│3│林寶珠│台北銀行永春分行│九十一年八月六日│玖萬元│YC一一六一六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