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八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春發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壹萬陸仟玖佰元│0000000│││││社西門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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