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0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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