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4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5589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1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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