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陳宜蓮 即 陳于妹 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 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陳宜蓮即陳于妹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應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柒拾元整;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應為貳拾陸萬參仟貳佰捌拾元整;相對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應為貳拾伍萬柒仟四佰伍拾元整。
理由
一、首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又按,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㈠請求。㈡承認。㈢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㈠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㈡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㈢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㈣告知訴訟。㈤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復為民法第129條及130條所明定。另按,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民法第137條亦有規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光資產公司)所陳報逾5年時效期間之部分利息應予剔除等語。
三、抗辯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花旗銀行:
本行於民國91年11月15日收受鈞院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曾多次連絡異議人償還借款,更於94年10月22日發簡訊通知異議人清償借款,是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云云。
㈡相對人中國信託銀行:
本行同意利息請求權逾5年時效期間者應予剔除,爰請求更正債權如附表一所示。
㈢相對人陽光資產公司:
本行同意利息請求權逾5年時效期間者應予剔除,爰乞求更正債權如附表二所示。
四、經查:㈠相對人花旗銀行之債權額:
相對人花旗銀行雖主張於94年10月22日曾發簡訊請求異議人清償債務,此有電腦紀錄(見本院卷第98頁)在卷可稽。惟其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依首揭民法規定,逾5年之利息請求權其時效已消滅,異議人自得享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相對人花旗銀行之債權應自93年10月27日起計息,債權總額應如附表三所示。
㈡相對人中國信託銀行之債權額:
異議人同意相對人中國信託銀行請求更正之債權數額,此有其99年5月24日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02至103頁)在卷足憑。
㈢相對人陽光資產公司之債權額:
異議人同意相對人陽光資產公司請求更正之債權數額,此有其99年5月24日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02至103頁)在卷足憑。
五、綜上,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相對人花旗銀行之債權總額應為20萬7,570元;相對人中國信託銀行之債權總額應為26萬3,280元;相對人陽光資產公司之債權總額應為25萬7,45
0元;相對人逾此部分之債權數額應予剔除。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中國信託銀行(單位:新臺幣/元)┌────┬────┬──────┬──────┬────┐│債權種類│本金│利息期間│違約金│債權總額│││││││├────┼────┼──────┼──────┼────┤│信用卡│131,370│利率│利率│263,280│││├──────┼──────┤││││金額│金額││││├──────┼──────┤││││93年10月26日│計算至│││││至│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20%│││││├──────┼──────┤││││131,513│397││└────┴────┴──────┴──────┴────┘附表二:陽光資產公司(單位:新臺幣/元)┌────┬────┬──────┬──────┬────┐│債權種類│本金│利息期間│違約金│債權總額│││││││├────┼────┼──────┼──────┼────┤│信用卡│75,929│利率│利率│159,451│││├──────┼──────┤││││金額│金額││││├──────┼──────┤││││93年10月27日│93年10月27日│││││至│至│││││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年利20%│年利2%││││├──────┼──────┤││││75,929│7,593││├────┼────┼──────┼──────┼────┤│信用卡│46,801│93年10月27日│93年10月27日│97,999││││至│至│││││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年利19.89%│年利1.989%││││├──────┼──────┤││││46,544│4,654││└────┴────┴──────┴──────┴────┘
附表三:花旗銀行(單位:新臺幣/元)┌────┬────┬──────┬───────┬────┐│債權種類│本金│利息期間││債權總額│││││其他說明││├────┼────┼──────┤├────┤│信用卡│83,583│利率││164,302│││├──────┼───────┤││││金額│金額││││├──────┼───────┤││││93年10月27日│1.繳款3,000元│││││至│2.程序費用90元│││││98年10月26日│││││├──────┤│││││年利20%│││││├──────┼───────┤││││83,629│-2,910││├────┼────┼──────┼───────┼────┤│信用卡│21,628│93年10月27日││43,268││││至││││││98年10月26日│││││├──────┤│││││年利20%│││││├──────┼───────┤││││21,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