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5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