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等案件(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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