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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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5樓之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04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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