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16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芳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載到期日114年5月4日與本票原本114年3月4日不同,是誤載或附錯。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16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芳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載到期日114年5月4日與本票原本114年3月4日不同,是誤載或附錯。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