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16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芳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載到期日114年5月4日與本票原本114年3月4日不同,是誤載或附錯。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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