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告 陳玫君

陳采綾

被告 陳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萬1195元【包括金錢給付229萬9822元、安南區科工段164之26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6)、同段164之37地號(權利範圍全部)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1萬8173元(元以下4捨5入)、同區鹽田路329巷2弄21號房屋114年期課稅總現值28萬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9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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