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告 何岍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詩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2,8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仕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告 何岍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詩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2,8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