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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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訴人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被上訴人昌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7日上午9時20分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李寶堂法官鄭金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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