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被告乙○○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案被告丙○○部分另為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蟾苓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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