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游志駿 被告 林暐濠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葉乃瑋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