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董子祺律師
周威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選任辯護人「 李世馨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董子祺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所述之顯然誤寫,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