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859號聲請人 郭羿 非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票號00242、CH0000000張本票「彩色」「影本」。(因原二張本票影本之本票票面金額及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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