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853號聲請人 黃銘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賢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㈢確認狀尾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㈣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07年12月24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㈤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於107年12月24日及「107年12月27日
」簽發面額共計「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本票貳紙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