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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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81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高翊 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設於新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3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