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5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271,252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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